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待遇标准及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0〕133号)
各有关单位、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医疗保险待遇,加强对参保人员的就医管理,根据《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08〕第11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本市指定的社会医疗保险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指定医院”,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确诊,并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患血友病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病人”),可按规定享受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病人在指定医院中选定1家作为本人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治疗的定点医院(以下简称“选定医院”)。一经选定,原则上一个社保年度内不得变更。参保病人确因病情需要及居住地迁移等情形,需要变更选定医院的,可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三、指定医院为参保病人提供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医疗服务实行医保责任医师管理,并统一使用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专用病历。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指定医院签订服务协议约定。
四、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参保病人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分别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参保病人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费用范围。
五、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病人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药品范围》(见附件2)。其中,属于乙类的药品,参保病人按比例先自付的费用标准调整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