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陕西省优秀勘察设计师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促进我省勘察设计行业发展,充分发挥广大工程勘察设计技术人员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先导作用,为我省工程建设提供具有良好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优秀勘察设计成果,激励推进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表彰有突出贡献的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优秀勘察设计师是我省勘察设计技术人员的省级荣誉称号。评选工作应贯彻人才强省、人才兴业战略,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人才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评选工作,成立陕西省优秀勘察设计师评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选领导小组)和陕西省优秀勘察设计师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
评选领导小组成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评选领导小组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评选委员会委员以勘察设计专家为主,人数为不少于15人的奇数。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负责评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陕西省优秀勘察设计师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评选人数不超过30名。名额分配根据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完成的勘察设计产值和科技进步水平确定。
第五条 陕西省优秀勘察设计师应当具备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勘察设计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职的勘察设计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师或工程类高级工程师。
(三)现受聘于在我省工商注册登记并依法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累计从事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工作10年以上。
(四)专业技术水平在全省本行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在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和新技术推广应用以及重大工程建设技术难题攻坚方面贡献突出。
(五)主持过三项及以上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含境外项目)的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技术水平达到同期、同类型项目的省内先进水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