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抗核抗体阳性;
(十二)补体下降;
(十三)皮肤狼疮带试验(+)。
十、慢性活动性肝炎(乙型)
本市二级或以上级别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符合以下标准:
至少符合以下第(三)项和第(四)项,或者第(四)项和第(五)项。
(一)有乙型肝炎的病因基础;
(二)有乙型肝炎的相关临床表现,如:乏力、纳差、恶心、腹胀、尿黄,伴有肝病面容、肝掌、蜘蛛痣,排除其他原因的脾大,无门脉高压;
(三)肝功能ALT反复升高在正常上限2倍以上,白蛋白下降,白蛋白/球蛋白(A/G)比例异常,丙种球蛋白持续升高,胆红素异常,凝血酶原活动度降低,胆碱酯酶降低;
(四)HBsAg阳性超过6个月;
(五)肝组织病理炎症和(或)纤维化分级中度(G2S2)及以上。
十一、肝硬化(失代偿期)
本市二级或以上级别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符合以下两项标准:
(一)有肝硬化的表现:
1、有病毒性肝炎、自身免疫或代谢性肝病和长期饮酒等有关病史;
2、有肝功能减退(纳差、乏力、腹胀、出血倾向、皮肤色素沉着、肝掌、蜘蛛痣和面部毛细血管扩张)和门静脉高压症(脾肿大、脾功能亢进、食道及胃底静脉曲张)的临床表现;
3、查体见肝脏质地坚硬有结节感;
4、肝功能明显异常:血清总胆红素和结合胆红素升高,白蛋白下降,白蛋白/球蛋白(A/G)比例异常,凝血功能异常;
5、影像学检查有肝硬化表现,如:脾静脉和门静脉直径增宽,左右肝叶比例失调,肝外形不规则,脾大等;
6、肝脏活组织检查见假小叶形成。
(二)有肝硬化并发症:消化道出血、肝性脑病、肝性腹水、自发性细菌性腹膜炎、肝肾综合征等。
十二、慢性肾小球肾炎
本市二级或以上级别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符合以下标准第(一)项及第(二)至(五)项之一:
(一)有持续>1 年的蛋白尿、血尿、水肿,伴不同程度的肾功能不全和/或持续性高血压,或肾活检证实为慢性肾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