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病人患病住院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四)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病人门诊相应专科药费应当符合《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品范围》(以下简称《慢性病门诊药品范围》),公布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http://www.gzlss.gov.cn)。
四、参保病人就医发生的门诊相应专科药费,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先予记帐,每月汇总后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参保病人按规定在指定异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相应专科药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给予零星报销。
五、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的医疗保险统筹区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驻粤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前,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关于将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穗劳社医〔2007〕1号)和《关于将糖尿病等7种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穗劳社医〔2007〕2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指定慢性病准入标准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
指定慢性病准入标准
一、高血压病
本市二级或以上级别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符合以下标准:
(一)符合2005年《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的高血压诊断标准:非同日三次测量血压高于140/90mmHg;
(二)除外症状性高血压;
(三)有脑、心、肾、大血管和眼底改变的客观指标。
二、冠心病
本市三级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符合以下标准:
(一)标准心电图ST段动态改变,或心电图有明确的心肌梗塞表现,或心电图运动试验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