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0〕9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新修订的《
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7月30日表决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中西医并重,扶持和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和《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精神,着重从各级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进一步发展蒙医药中医药事业的职责和任务、加强蒙医药中医药全行业管理、完善蒙医药中医药服务体系、鼓励使用蒙医药中医药、规范蒙药中药管理和使用、强化蒙医药中医药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促进蒙医药中医药继承和发展、加强民族医药文化保护和传承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使修订后的
《条例》更具有实用性、时代性、创新性和可操作性。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学习贯彻
《条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
《条例》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
蒙医药学、中医药学是我国传统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内容,是我国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体现。蒙医药中医药临床疗效确切、预防保健作用独特、治疗方式灵活、费用比较低廉,特别是随着健康观念变化和医学模式转变,蒙医药中医药越来越显示出其独特优势,为实现“人人享有健康”的目标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发展蒙医药中医药不仅是继承和发展民族文化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缓解群众看病贵问题和促进各民族团结、社会和谐、边疆稳定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