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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保障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被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从化、增城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

  附件
  编号:
  广州市住房保障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意见和建议表

住房保障监督事项 
被监督单位(部门) 
监督活动时间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监 督 意 见 和 建 议 
监督意见和建议 
监督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处理意见或结果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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