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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保障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条 社会公众可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举报,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对外公布举报电话、邮箱、通信地址。
  公民对住房保障违规问题的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予以适当的物质奖励。奖励办法由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办)按有关程序制定并实施。
  市住房保障办应定期(每年)或不定期通过市国土房管局网站公布社会公众监督举报属实的情况及处理结果。

第五章 监督意见和建议采用与反馈

  第三十一条 对监督代表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合理监督意见和建议,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采纳,加以整改,并向提出问题的监督代表及时反馈处理意见或结果。涉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由监督代表直接告知或由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该部门,该部门应当直接或者通过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监督代表反馈处理意见或结果。
  第三十二条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每年)或不定期召集监督代表会议,向其汇报住房保障工作情况以及对监督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市住房保障办定期(每年)或不定期通过市国土房管局网站公布住房保障工作的推进落实情况,便于各监督代表实施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组织监督代表对住房保障社会监督意见和建议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通过公共传媒和市国土房管局网站向社会公布检查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在住房保障社会监督过程中,被监督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问责机关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接受监督态度不端正、敷衍了事,不配合,甚至阻挠监督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甚至恶劣后果的;
  (二)在接受监督过程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
  (三)对监督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按规定答复和对不采纳意见未说明理由的;
  (四)不履行公开义务,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公开,或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准确、不真实的;
  (五)其他违反住房保障社会监督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对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视情况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辞退、责令辞职、免职、处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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