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直接向监督代表反馈处理意见或结果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反馈。
第四章 监督方式
第二十四条 住房保障社会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
现场监督是指监督代表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实地检查监督。现场监督分为定期监督、不定期监督。
非现场监督是指监督代表对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文件、数据资料进行的检查、分析。非现场监督分为常规监督和专项监督。常规监督是指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监督代表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资料;专项监督是指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监督代表的要求报送专项资料。在非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住房保障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当实施现场监督。
第二十五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及公共媒体公开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监督内容,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第二十六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住房保障政策制定、修订前,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同时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包括各类监督代表在内的各方意见,有关情况通过公共传媒和政府网站及时反馈。
第二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的配租、申购排序,应当邀请监督代表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监督代表可以电话或书面形式要求约见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人,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提出约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作出是否见面的答复。除不接受约见的情形外,应当接受约见,并在作出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见面,因特殊情况无法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见面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并明确见面时间。不接受约见的,应书面答复并说明原因。
不接受约见的情形包括:
(一)反映的事项不属于住房保障社会监督范围;
(二)已约见反映同一事项的监督代表,该事项正在规定的处理限期内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类监督代表可独立或共同定期(每年)召开住房保障社会监督工作会议,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须派员参加会议,听取监督意见、建议,反馈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