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主动邀请各监督代表对住房保障具体事项实施监督的,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应当提前5天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各监督代表或其管理部门发出邀请。各监督代表或其管理部门应以书面或电话形式作出是否参与监督的答复。派员参与监督的,需同时选派并通知参与监督的人员;
监督代表就某项具体事项向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监督的,可以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参与监督的意向,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接受监督,并应当自接到监督意向提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提出监督意向的监督代表反馈接受监督活动的具体安排。监督代表提出的监督事项不属于住房保障社会监督范围的,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监督意向提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答复说明不属于监督范围的原因;
(二)参与监督的监督代表可以个人名义或组成住房保障社会监督活动小组(以下简称监督活动小组)进行监督,监督活动小组原则上由3~10人组成。以监督活动小组形式参与监督活动的,由监督活动小组自行推选1名本次活动的小组负责人,对活动进行组织和协调;
(三)活动结束后,监督活动小组和以个人名义参与监督活动的监督人员应于5个工作日内填写《广州市住房保障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意见和建议表》,对监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对监督活动小组和以个人名义参与监督活动的监督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电话、约见或会议形式反馈处理意见或结果,并且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公共传媒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在住房保障社会监督过程中,需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以外的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参与的,由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邀请同级职能部门参加。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自接到邀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接受邀请的答复,不接受邀请的,须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监督代表在监督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需要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以外的政府其他职能部门解决的,可由监督代表直接要求其答复或由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电话、约见或会议形式直接或者通过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监督代表反馈处理意见或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