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的安排及执行情况;
(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规划情况,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单体设计方案、公建配套、保障性住房小区的建筑风格、绿化、车位配置等;
(四)保障性住房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投标过程;
(五)保障性住房的工程建设情况,包括工程开工、竣工情况、工程质量;
(六)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对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的监督:
(一)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情况;
(二)住房保障资格的审核、公示情况;
(三)住房保障对象的评分、轮候和排序情况;
(四)住房保障申请、审核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对住房保障供应、分配的监督:
(一)保障性住房的供应比例和数量;
(二)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情况;
(三)保障性住房及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供应、分配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对住房保障后续管理的监督:
(一)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年审、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的资格复核情况;
(二)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况;
(三)住房保障对象按规定退出住房保障的落实情况;
(四)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住房保障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
(五)住房保障后续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对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的监督:
(一)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二)小区管理扣分制落实情况;
(三)小区物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护情况;
(四)小区物业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监督代表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的内容不限于本章各条规定的内容。
第三章 监督程序
第二十条 监督代表可以以集中或分散的形式,以集体或个人的名义,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也可以就具体事项邀请监督代表,参与住房保障某项具体事项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住房保障社会监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