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市辖各级建设、发展改革、国土房管、规划、林业园林、财政、税务、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城管、工商、统计、公安、监察、审计等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分工,积极参与住房保障工作,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政府职能部门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接受住房保障社会监督的具体细则办法。
第九条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级人大、政协每年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调研等活动的时间安排,主动向各级人大、政协提出我市住房保障方面的活动议题,并配合各级人大、政协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条 对社会关注的住房保障问题,公共传媒向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出采访要求的,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接受采访。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十一条 对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监督:
(一)对本章监督内容涉及的信息公开情况,包括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及时、准确;
(二)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受理、落实监督代表对信息公开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情况;
(三)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对住房保障政策的监督:
(一)对我市拟出台的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修订;
(二)对我市已实施的住房保障政策的执行;
(三)涉及住房保障政策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监督:
(一)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落实、储备情况,包括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具体征地拆迁工作的协调实施等;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使用情况,包括用地性质的变更、用地的建设等;
(三)涉及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及工程建设的监督:
(一)保障性住房建设远期及近期建设实施规划编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