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保障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住保〔2010〕11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社会监督制度,促进我市住房保障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确保公共住房资源的公平合理利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住房保障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住房保障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社会监督制度,确保公共住房资源的公平合理利用,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社会监督是住房保障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住房保障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应当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效率原则。
第三条 本市市辖行政区住房保障工作接受社会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违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督。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接受社会监督。
下列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作为社会监督代表(以下简称监督代表)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社会监督:
(一)各级人大代表;
(二)各级政协委员;
(三)社会公众及其代表;
(四)公共传媒及其代表;
(五)市国土房管局政风行风监督员;
(六)其他社会组织及其代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六条 市辖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下称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主动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住房保障社会监督既可以委托监督代表参加,也可以另行选派代表参加。
第七条 各监督代表可根据自身的专业和工作特点,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部分或全部环节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