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着力完善孤儿保障体系
1.全面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地要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增长机制。在2010年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最低养育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提高孤儿养育标准。各地要将孤儿基本生活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基础上,省级财政从2011年起对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孤儿分别按照月人均90元、135元、18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严禁挤占挪用。
2.进一步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要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适当提高孤儿医疗救助水平。进一步推进孤儿手术康复工作,实施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落实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制度,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慈善组织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真正缓解孤儿的医疗困难。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为孤儿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指导。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
3.努力完善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各地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保障适龄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对在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民教育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俭学机会。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具备条件的,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于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和扶持儿童福利机构为他们设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为其提供特殊教育。
4.加强孤儿成年后的就业扶持。孤儿成年后,具备劳动能力、能自食其力的,各级政府应鼓励帮扶他们实现就业;不具备劳动能力、不能自食其力的,可按“三无”对象供养政策规定予以妥善安置。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应纳入就业援助范围,落实好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依托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了解就业需求,开展免费就业咨询,为他们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帮扶。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对于成年后就业困难的孤儿,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要给予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服务和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要加强孤儿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
5.切实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要将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及时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予以优先安排。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要给予资助,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生活在儿童福利机构中的孤儿成年后,凡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应给予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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