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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苏政办发〔2011〕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孤儿保障体系,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更好地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是最弱小、最困难的社会群体,也是最需要社会呵护和关爱的群体。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相继出台了孤儿生活、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一系列保障措施,孤儿生活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总体看,我省孤儿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保障水平有待提高。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关心下一代成长的具体体现,是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有利于孤儿成长的要求,不断健全孤儿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孤儿保障措施,使孤儿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与其他少年儿童一样在祖国的蓝天下快乐成长。
  二、认真落实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积极拓展孤儿安置渠道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多形式、多渠道妥善安置孤儿。以孤儿重返家庭、回归社会为目标,积极探索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养育模式。一是强化亲属监护。依照法律规定确定孤儿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加强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三是积极开展家庭寄养。选择抚养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并给予养育费用补贴。四是依法开展收养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开展弃孤儿童的国内收养,稳妥开展涉外收养。要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兜底保障作用,确保不能回归家庭的孤儿得到良好抚育、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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