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修订)》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一日
江苏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修订)
2001年,省政府设立并开始评选“江苏人居环境奖”,以表彰在我省城乡建设中人居环境改善成绩突出的城市、村镇、单位和个人。为进一步做好江苏人居环境奖评选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新修订的《
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
中国人居环境奖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和《
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及内容》,特修订《江苏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
(一)“江苏人居环境奖”综合反映获奖者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的总体成就,评选对象为:
1.城市政府;
2.省政府部门。
(二)“江苏人居环境范例奖”反映获奖者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工作中某个方面取得的成就,评选对象为:
1.城镇政府或政府部门;
2.企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
4.项目;
5.个人。
二、评选依据
根据《
中国人居环境奖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和《
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及内容》,结合我省实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订《江苏人居环境奖评价指标体系》和《江苏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及内容》,作为评选“江苏人居环境奖”、 “江苏人居环境范例奖”的依据。
三、评选(申报)方式
实行自愿申报和推荐相结合。自愿申报由申报对象提出申请。江苏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需要可直接推荐候选对象。
四、评选(申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