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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2011)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修订)》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一日

  江苏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修订)

  2001年,省政府设立并开始评选“江苏人居环境奖”,以表彰在我省城乡建设中人居环境改善成绩突出的城市、村镇、单位和个人。为进一步做好江苏人居环境奖评选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新修订的《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中国人居环境奖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及内容》,特修订《江苏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
  (一)“江苏人居环境奖”综合反映获奖者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的总体成就,评选对象为:
  1.城市政府;
  2.省政府部门。
  (二)“江苏人居环境范例奖”反映获奖者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工作中某个方面取得的成就,评选对象为:
  1.城镇政府或政府部门;
  2.企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
  4.项目;
  5.个人。
  二、评选依据
  根据《中国人居环境奖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及内容》,结合我省实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订《江苏人居环境奖评价指标体系》和《江苏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及内容》,作为评选“江苏人居环境奖”、 “江苏人居环境范例奖”的依据。
  三、评选(申报)方式
  实行自愿申报和推荐相结合。自愿申报由申报对象提出申请。江苏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需要可直接推荐候选对象。
  四、评选(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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