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方为境内居民的,须提供《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和《承诺书》(附件2)原件、户口本原件、结婚证(或未婚证等其他婚姻情况证明)原件。
(二)买方为非户籍境内居民的,还须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三)买方为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的,须提供在本市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书面具结购买商品住房用于自住并承诺在境内无其他住房;港澳台居民和华侨须提供在本市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书面具结购买商品住房用于自住并承诺在境内无其他住房。
(四)买方为非本市户籍高层次人才的,须提供广州市委组织部或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有效证明。
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房屋登记,并将其行为通报相关贷款机构。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所有商品住房交易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交易时点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一)在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合同的,以网签购房合同时间为准;
(二)非网签形式签署买卖合同的以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业务收件(包括预收件和受理)时间为准;
(三)没有纳入房屋管理系统的新建商品住房以在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办理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或预告登记的时间为准。
六、非直系亲属间的房屋赠与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所购住房坐落:
姓 名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家庭关系
| 户籍所在地
| 户口本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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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人 □父母
□配偶 □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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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人 □父母
□配偶 □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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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人 □父母
□配偶 □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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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人 □父母
□配偶 □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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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人 □父母
□配偶 □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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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人 □父母
□配偶 □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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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人 □父母
□配偶 □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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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人 □父母
□配偶 □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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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人 □父母
□配偶 □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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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人 □父母
□配偶 □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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