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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
(辽卫函字〔2010〕679号)


各市、绥中县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10〕15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健康水平,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做好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辽宁省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指导意见》(辽卫字〔2010〕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工作方案,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管理和指导,统筹安排,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保证任务落实。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为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引导农民群众主动接受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全面落实,强化考核
  各地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版)》的要求,结合《指导意见》和当地实际,进一步明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任务分工,充分发挥村级卫生机构网底的作用,加强机构间协作,落实好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项目。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能力和做好各项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与创造性。要进一步强化督导考核,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卫字〔2010〕4号)要求,逐步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切实提高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执行质量。
  三、规范信息统计报送工作
  各市、绥中县要积极做好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报送工作。信息报送内容包括全省9大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有关指标,即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和重性精神病管理。各市、绥中县要按时统计所辖县(市、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上报,数据填写要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各地要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的收集、汇总、核实和报送,确保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一)《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度报表》(见附件1)为2009年1月~12月和2010年1~9月的当年累计数据,请各市汇总所辖县(市、区)数据于2010年12月20日前统一报送,绥中县数据直接报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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