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各金融机构建立了金融安全防护网络,形成了风险管控的第一道防线。
四、建立健全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的各项保障措施
(一)确立以政府为核心的组织协调机制。各级政府把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对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负总责。关心金融工作,支持金融部门依法监管、依法自主经营,维护金融部门的合法权益。高度重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对已暴露的风险,在立足于风险自救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积极化解。提高辖区金融机构的整体抗风险能力,确保不出现地区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维护社会信用秩序。
(二)强化人民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核心地位。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负责全市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的指导及日常工作,分类建立科学的金融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金融安全区建设数据库,增强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三)加强金融机构治理监督和内控体系建设。各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和配合人民银行的日常监测考核。要通过加强内部控制,完善贷款管理、资金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审计稽核等各种制度,切实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要大力清收不良资产,优化资产结构,充实资本金,提高支付能力。要立足于支持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不断开发金融新产品,大力开展市场营销活动,培育新的贷款投入增长点。要不断改进和完善授权授信管理办法,调整优化人、财、物等内部资源配置,不断提高经营效益,增强风险补偿能力。
(四)强化社会信用维护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金融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人民法院要加大案件执行力度,提高金融案件的执结率。在执行金融机构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时,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注意执行的方式和方法,注意维护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
(五)建立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制度体系。建立创建工作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有关会议,研究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工作督查和汇报制度,对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故意侵犯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信用的行为逐级追究责任。建立逃废金融债务企业披露制度,对影响较大的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行业或地区,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建立新闻宣传制度,营造创建金融安全区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