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本原则。
政府领导与各方参与的原则。各级政府加强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发改、财政、司法等相关单位积极参与,加快构建与金融部门协调合作机制。
条块结合与以块为主的原则。市上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和整体指导,各县区具体负责金融安全区创建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切合实际与务求实效的原则。结合实际,注重解决当前制约金融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区别轻重缓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逐步降低风险。
依法创建与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大金融执法力度,既努力解决当前辖区金融领域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又着眼于解决金融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从根本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创建与日常工作结合的原则。把金融安全区创建与金融机构日常工作有机结合,互为补充,相互促进,提高创建水平,推动各项金融工作的落实。
三、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的衡量标准
(一)没有突发性和持续性的支付风险。支付风险是金融风险的最综合反映,有无支付风险是衡量金融安全区的首要标准。
(二)资产质量高,没有系统性金融风险和长期持续性亏损。不良资产比率没有新的上升,并且开始以一定的速度下降,逐步进入正常合理的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考核机制基本健全,各项管控制度得到切实落实。经营效益逐步改善,盈利能力趋于稳健。
(三)金融机构合规经营,金融秩序处于相对良好状态。没有违规经营行为,没有违规借入外债或对外债进行担保,没有骗汇、逃汇行为,没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违反结算纪律的行为,没有非法金融组织、非法金融活动,没有非法借贷、非法集资,没有社会乱办金融问题。
(四)没有大案要案和重大损失性事故。没有金融盗窃、抢劫、诈骗等重大、恶性案件发生,没有贪污、挪用、侵吞金融资产案件发生。
(五)准金融机构风险可控,稳健发展。各类担保公司担保业务合规经营,担保服务范围逐步拓展。典当行业典当资金来源规范、典当费率和典当期限合理。小额贷款公司在缓解融资难、丰富信贷产品、扩大金融服务中健康发展。
(六)社会信用环境良好。企业严格遵守信用合同,没有逃废金融债务行为。政府职能部门依法遏制侵害金融利益行为。司法部门严厉打击金融犯罪。人民法院对金融诉讼案件的执结率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