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水权转让的基本要求
(一)农业水权转让不改变其水权性质,也不影响享受国家对农民的各项直接或间接补助和补贴。
(二)工业用水单位宣布破产的,其水权由政府收回。
(三)水权转让中涉及到的各类输水损失率由具备资质的水利设计单位测算确定。
第七条 水权转让的基本形式包括农业向农业、农业向工业、工业向工业的转让。生态用水参照农业用水进行转让。水权转让期限必须在1个水利年以上。
第八条 水权转让的程序
(一)农业向农业的水权转让程序
1.受让方向所在灌区管理单位提出水权转让申请;
2.灌区管理单位协调出让方出让水权有关事宜;
3.受让、出让双方签订转让协议;
4.年取水量不足500万立方米的,水权转让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5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2000万立方米的,水权转让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2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权转让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农业向工业的水权转让程序
1.受让方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权转让申请;
2.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出让方出让水权有关事宜;
3.受让、出让双方签订转让协议;
4.年取水量不足500万立方米的,水权转让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5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2000万立方米的,水权转让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2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权转让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工业向工业的水权转让程序
1.受让方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权转让申请;
2.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出让方出让水权有关事宜;
3.受让、出让双方签订转让协议;
4.年取水量不足100万立方米的,水权转让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500万立方米的,水权转让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5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权转让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水权转让的价格
(一)农业向农业的水权转让价格。由双方以转让期的农业水价为基数进行协商。
(二)农业向工业的水权转让价格。由双方以转让期的工业水价为基数进行协商。
(三)工业向工业的水权转让价格。由双方以转让期的工业水价为基数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