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体内容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市、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医院及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及补充的非目录药品,必须参加以省为单位的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从2010年5月1日起,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采购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已有库存药物可继续使用至2010年年底之前。
5.非目录药品的遴选。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按照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疾病谱变化、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和科学技术进步等情况从严控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使用非目录药品的,由医疗机构报同级医改领导小组,经市级医改领导小组同意报省卫生厅,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论证,报省医改领导小组批准,并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后,按相关规定采购。
6.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目录外药品品种,原则上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甲类目录范围内选择,确因地方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也可从乙类目录中选择。增加药品应是多家企业生产品种。
7.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精神类药品、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治疗用药品(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等)、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等药物采购配送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完善和规范政府调控与市场作用相结合的基本药物价格形成机制。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健全基本药物价格监测管理体系。基本药物在参加以省为单位集中网上跟标采购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促使药品价格降低,可采取二次议价谈判。
9.成立酒泉市基本药物及医用耗材二次议价谈判委员会(以下简称谈判委员会)。谈判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发改、卫生、物价、财政、药监、监察部门负责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及群众代表为成员组成。谈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酒泉市卫生局,承担谈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县(市、区)基本药物采购、价格、质量、使用、配送、回款按规定执行。
县(市、区)成立基本药物配送管理结算中心(办公室),与县(市、区)乡镇卫生院财务核算中心合署办公,隶属卫生行政部门,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业务工作量大的可适当增加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需求计划收集、订单申报及收缴药品收入、结算药款,监督基本药物的采购、质量、价格、配送、回款等按规定执行。
10.谈判委员会对包括基本药物在内的中标目录内药品、植入性材料和医用耗材进行二次议价谈判,形成酒泉市基本药物最终执行价格(结算价),并由市发改委、物价局、卫生局和财政局共同发布。原则上每年谈判发布一次(植入性材料和医用耗材价格执行办法另行发布)。酒泉市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执行酒泉市基本药物年度执行价格。在市级基本药物年度执行采购价格公布之前,统一执行省定基本药物招标挂网采购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