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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教育局关于《酒泉市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开展健康教育。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加强学生体育锻炼。重视学生青春期教育,规模较大的学校应当配备心里咨询教师,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排除心理困惑,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专职医务(保健)人员,购置必要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防治,规模较大的学校要设立卫生(保健)室。建立与校外医疗机构及时沟通、救助机制。
  第二十条 学校应配备必需的清洁卫生工具,建立校园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定期清扫和消毒制度,消灭蚊蝇等"四害"孳生和传染源,保持校园干净、整洁、卫生。

第五章 饮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寄宿制学校要在校内设立满足师生集体用餐需要的食堂且具备相应的硬件条件。学校食堂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品原料定点采购及索证制度、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食堂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等,严把学校食品原料采购关、加工过程卫生关,确保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严格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免费为师生提供开水。
  第二十三条 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严格遵守食堂卫生操作规定,从业人员必须有健康证和培训证,每学期体检一次,学校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学生的学校,要尊重其民族习惯和饮食习惯,办好清真食堂。
  学校设置的小卖部应严格管理,远离教学区、运动区,并配合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对小卖部出售的商品开展执法检查,杜绝假冒伪劣商品的销售。

第六章 住宿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严格科学的宿舍管理制度和宿舍检查评比制度。禁止外来人员随意出入学生宿舍,来客和非本室学生不得留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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