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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教育局关于《酒泉市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学校应当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第十二条 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学校要定期对教室、宿舍、楼梯走道、食堂餐厅、图书实验室、以及水暖电等重点场所和重点部位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加强对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护,保证能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 建立门卫、值班、巡逻制度。按国家有关要求为学校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健全门卫制度,加强门卫管理,坚持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值班、巡查制度,坚持学生请假、销假制度。全面掌握学生请假、离校、到校情况,并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登记、验证制度。禁止社会闲杂人员或车辆进入校园,禁止学生将管制刀具、棍棒、有毒有害物品带入学校;寄宿生住校期间未经准假不得擅自离校。要建立接送学生车辆和驾驶人员准入制度,学生集体离校,要有专人负责。教育学生乘坐交警部门审定、检验合格的客运交通车辆。学生由家长负责接送的,要落实接送确认制度。学生宿舍冬季应采取集中供暖并注意宿舍通风。
  第十五条 落实学校安全教育制度。结合中小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用水用电、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教育以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十六条 建立课外活动管理制度。学校应当保证学生课外活动时间,丰富学生校园生活。要落实课外活动安全管理责任,确保课外活动安全。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郊游、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要有安全应急预案。学校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事先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研究,落实安全措施。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学校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内容。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机制,建立重大疫情报告制度,做好学生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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