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督促落实寄宿制学校的办学经费。
2、制定寄宿制学校校长和教师培训计划,落实培训任务。
3、建立寄宿制学校管理考核机制,对寄宿制学校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4、负责市直寄宿制学校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市、区)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1、搞好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中小学的布局、规划和建设。
2、做好寄宿制学校校园规划,按照标准配置寄宿制学校的各项附属设施与必需设备。
3、依法保证寄宿制学校的办学经费,管好用好上级拨付的各类专项资金。
4、负责寄宿制学校校长和教职工的选拔、任用、调配、管理和考核工作;加强对寄宿制学校校长与教师的培训工作。
5、加强对寄宿制学校的管理,督促学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6、建立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和应急机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7、指导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共同配合做好寄宿制学校安全工作,维护学校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
第八条 县(市、区)公安、司法、消防、文化、卫生、环保、工商、质监、建设、交通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为学校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第九条 寄宿制学校的主要职责:
1、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寄宿制学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领导、组织学校的管理工作。
2、落实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学校要制定安全管理细则,细化每个岗位的安全职责,靠实责任,经常督促检查并抓好落实。
3、严格按照国家课程设置标准完成各科教学任务。加强学校德育工作,重视学生日常行为习惯培养,积极开展文体活动,加强教学研究,提高教学质量。
4、建立学校、家庭沟通制度。采用多种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的广泛征求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引导家长支持、参与学校管理。
5、建立校产档案,加强校舍及附属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6、加强校园环境、文化建设,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条 建立健全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要建立科学合理的作息制度、用餐制度、宿舍管理制度以及寄宿生家长来访接待、寄宿生外出请销假报告制度、生活指导教师(宿管员)管理考核制度、疾病预防、健康检查等制度,使安全工作责任制度横向到边,纵向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