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教育局关于《酒泉市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酒政办发〔2009〕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市教育局制订的《酒泉市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加强和规范寄宿制学校管理工作。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酒泉市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小学布局调整的要求,推进全市寄宿制学校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寄宿制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国家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学校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等十部委制定的《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管理规定》,结合酒泉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寄宿制学校是全市范围内有寄宿学生的各类普通中小学(含民办学校),职业学校、幼儿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寄宿制学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四条 寄宿制学校的建立是优化义务教育总体布局,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农村学生接受优质教育的治本之策。各县市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认真研究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制和责任
第五条 寄宿制学校实行政府负责、分级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和寄宿制学校具体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市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