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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用户对供水单位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自接到答复之日起7日内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确认申请之日起7日内予以确认并书面告知供水单位及用户。
  异议期间,供水单位不得因用户提出异议而停止对该用户供水。
  第三十八条 城市供水单位或受委托机构不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收取水费的,用户可以拒绝交纳,并可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物价、计量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水单位或受委托机构不得因此停止供水。
  第三十九条 用户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收取违约金。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收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按照《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暂停供水,并通过法律途径追缴拖欠水费。
  被停止供水的用户按规定交纳足额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单位应及时恢复供水。
  第四十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加强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城市供水单位管网漏损率不应大于12%。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城市供用水设施和供用水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及安全管护责任按以下方式划分,并承担费用:
  (一)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单位和住宅小区院墙、围栏或大门口处;独立式永久性建筑室外散水第一座水表井(阀门井)处。
  (二)产权分界点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含计费总水表)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或用户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住宅小区自治委员会)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单位维护管理。
  (三)单位和个人自建供水设施及其连通城市公共供水主管道的支管、水表井、阀门井和室内用水设施(含楼顶太阳能热水器具)由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
  (四)住宅小区内的供用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住宅小区自治委员会)负责维护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城市供水单位安装使用的计量设施必须符合标准。安装、更换水表和水表防盗封由供水单位实施。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必须经当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四十三条 需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上接装管道或用水设施临时用水的,应事先向供水单位提出临时用水申请,签订《供用水合同》后方可用水。
  第四十四条 城市建设工程应在开工前向供水单位咨询调查清楚供水管网设置情况,对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落实由供水单位审定的保护措施,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第四十五条 禁止擅自迁移、改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迁移、改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后,由城市供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费用经双方协商审定后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供水单位正常供水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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