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对没有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预期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建立建设用地共同审核制度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制度。用地会审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环保、劳动保障、林业、信访、监察部门为常设成员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成员单位。
在项目立项阶段,国土资源部门要在项目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依法对建设用地进行审查,涉及林地的,要征求林业部门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查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经委等部门申报审批或者核准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涉及林地的应附林业部门审核意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出具由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没有附预审意见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以及拟划拨的用地没有附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不按法定程序办理的,发展改革、经委等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建设项目;虽已通过用地预审,但未取得正式用地批准文件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提前开工建设。
在用地报批阶段,凡拟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批次用地和单独选项址用地,除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在上报前经本级政府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会议通过。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会议要对建设占用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城乡规划,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环境标准和要求等市场准入条件,是否落实补充耕地方案,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征地补偿款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是否落实等情况进行审议,并形成会审纪要,就审议事项逐项作出说明,由会议主持人签署确认,作为用地报批材料附卷归档备查。上报建设用地请示时,应说明已经本级政府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会议通过的情况。凡用地报批没有经政府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会议通过的,上级政府不予受理用地报批。
在供地审批阶段,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批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或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拟划拨的用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拟出让的用地出具规划条件,再提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会议审议。出让方案应当经会审会议审议并形成会审纪要作为审批材料附卷归档备查。凡未经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会议通过,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不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或出让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