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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
(酒政办发〔2009〕1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驻酒有关单位:
  加强土地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为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明确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职责和分工,形成政府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齐抓共管的土地管理体系,有效遏制各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严把土地闸门,严格土地执法,国土资源管理和保护水平不断提高,国土资源调控保障能力不断增强。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耕地保护,严格土地节约利用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规范土地管理秩序,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相互配合,全社会参与,形成合力,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势在必行,意义重大。
  二、完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土地管理的主要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违法用地以及单位GDP所消耗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土地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落实监管措施,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对各类拟建项目进行审查,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度。城乡规划部门加强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强化规划监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书。林业部门加强对建设占用林地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建设占用林地一律不予核准。农业部门加强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质量建设和管理,与国土资源等部门做好对基本农田补划的验收工作。监察部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工作。信访部门加强对土地信访案件的督办力度,及时化解征地矛盾。公安部门依法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土地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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