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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被调查的县(市、区)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可以在常务会议上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 市长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情况决定追究责任的方式,由市政府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的县(市、区)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并告知复核、复查申请权。
  第十五条 追究责任的方式为:
  (一)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诫勉。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限期整改。
  (五)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六)停职反省。
  (七)劝其引咎辞职。
  (八)责令辞职。
  前款规定的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其中,作出停职反省、劝其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处理的,应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报请有批准权的机关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县(市、区)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的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且该行为同时涉嫌违纪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党纪政纪的规定处理,如该行为同时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受到市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处分的县(市、区)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市政府市长仍可决定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方式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对县(市、区)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后,如问责情形是由分管副职或者有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所导致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本办法对其问责。分管副职或者有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同时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照党纪政纪或者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对本级政府部门的行政首长和所辖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乡(镇)长、主任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问责。
  如问责情形是由本级政府部门和所辖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分管副职、中层干部或者有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所导致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本办法对其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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