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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资料。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政务督查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副市长、秘书长向市长提出的问责建议。
  (七)工作考核结果。
  第八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可以责成县(市、区)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的行政首长当面汇报情况。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听取情况后,认为县(市、区)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存在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且事实清楚的,市长可以直接决定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追究责任的方式;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责成市监察部门调查核实。
  第九条 市监察机关根据市长的指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被调查的县(市、区)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在接受调查的同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尽量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
  第十条 市监察机关调查结束后,应当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被调查的县(市、区)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
  第十一条 市监察机关应当在市长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查工作,报告调查结果,并按下列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一)县(市、区)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或者情节轻微的,应当向市长提出终止问责的建议。
  (二)县(市、区)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存在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市长对该县(市、区)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追究责任,并提出追究责任方式的建议。
  第十二条 市长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市监察部门应将调查结论和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县(市、区)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的行政首长。
  第十三条 市长根据调查报告决定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方式追究责任的,市监察部门应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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