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酒政办发〔2009〕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酒泉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9月23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酒泉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下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土地管理职责,致使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大量发生或严重损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本办法予以追究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组成部门,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市政府部门管理的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市政府派出机构,具有相应管理职责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