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制定机关在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提请审查的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五)征求意见的相关材料;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查,由制定机关修改,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
  (三)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四)具体规定是否适当;
  (五)对分歧意见的协调及处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七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查,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确定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书面予以回复。
  相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内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按照政府授权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本级政府办公室协调或报请本级政府决定。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审查意见中载明。
  第十八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根据文件内容涉及范围,可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听取政府相关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研究处理,并向其反馈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
  第十九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经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制定机关。
  第二十条 送审的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出不予同意、暂缓制定或者补充修改的审查意见,书面告知制定机关: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