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酒政发〔2009〕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酒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酒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政府行政行为规范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发布、备案以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县(市、区)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就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依法履行层级监督职责,市政府对所属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监督。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政府部门内设的法制科室,在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 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