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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
(酒政办发〔2009〕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酒泉市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十二日

  酒泉市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根据《酒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酒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机构是酒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是规范和监督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度,分为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两个阶段。前置审查是规范性文件发布前进行的法律审查,是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把关的一种事前监督方式;备案审查是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后报送上级机关备案,由上级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的一种事后监督方式。
  第五条 提请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前置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再行发布,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请省政府和酒泉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接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和酒泉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以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名义发布规范性文件,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前置审查,按规定程序审签后发布,并由制定机关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以县(市、区)政府名义发布规范性文件,须经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前置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再行发布,并由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报请市政府备案,接受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审查。
  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实施前置审查。
  第六条 前置审查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规范性文件组织起草完成后形成送审稿,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前置审查。具体程序是:
  1、报审部门应当向政府法制办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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