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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切实做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切实做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
(青卫应急[2009]14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卫生局,厅直各医疗卫生单位,青海大学附属医院:

  近期,我国部分地区出现强风暴雨等天气并造成灾害,我国南方地区已进入主汛期,北方地区也将进入主汛期,随时有发生流域性洪水的可能。为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种自然灾害,不断提高灾害卫生应急能力,保障灾区公众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紧急通知》(卫发明电〔2009〕100号)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调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救灾防病职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受灾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进入应急状态,整合卫生应急资源,支持灾区有序、有力、有效地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要加强与民政、气象、地震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灾情发生后,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互通信息,落实措施联动,有效开展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二、做好应急准备,强化监测报告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青海省自然灾害医疗救援卫生防病应急预案》和卫生部《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要求,进一步强化卫生救援专业队伍的培训和演练,提高技术水平和实战能力;要不断完善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和卫生应急储备机制,做好药品、血液、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工作;应急队伍要24小时待命,确保能及时、有效开展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工作,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对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在第一时间逐级专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认真填报《卫生系统受灾和卫生应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实行日报,灾情结束后停报;所有救灾防病信息均应通过“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使用传真、电话等方式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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