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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卫生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继续开展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卫生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继续开展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青卫应急[2009]2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卫生局、教育局:

  为巩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成绩,建立风险隐患排查长效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保障广大师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决定继续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排查工作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全省学校卫是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据《全省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方案》(见附件1),制定本地风险隐患排查实施方案,加强配合,认真组织做好排查工作。省卫生厅和省教育厅联合成立全省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指导组,负责全省排查工作的现场抽查、监督指导、风险隐患控制工作。各州(地、市)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排查工作的督导检查,确保风险排查工作有效落实。

  二、突出重点,提高排查工作效能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前两年排查工作情况和本地工作实际,就以往存在的主要隐患和问题进行重点排查,重点解决影响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重点环节和因素,提高排查工作的效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专业人员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卫生管理人员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排查、防控等进行培训,详细讲解排查标准,使学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理解标准,提高风险排查工作质量。

  三、明确责任,建立风险隐患排查长效工作机制

  学校是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和登记建档等制度,逐级落实从校长到工作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学校要组织学校卫生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定期进行风险隐患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进行登记,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信息档案,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上报风险隐患排查信息。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学校签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督促学校做好隐患排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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