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对中小民营企业节能减排的金融支持
(九)建立健全绿色信贷激励约束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的市场准入要求,坚持“有保有压”原则,探索多种激励约束方式,发挥金融杠杆作用,引导和支持中小民营企业搞好技术改造和节能减排工作:对积极履行国家环保政策、获得环境保护良好等级的企业,或者对节能减排效果显著并得到国家、地方主管部门表彰、推荐、鼓励的企业和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不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和四川省政府明确的淘汰落后产能、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存在节能减排和安全等重大潜在风险的企业和项目,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贷款,有贷款存量的,要采取保全措施有序退出。
(十)支持节能减排技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省、市节能减排工作部署,对中小民营企业进行燃煤锅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清洁生产等节能减排技改,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十一)提供有针对性的信贷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节能环保信贷产品,开发包括节能技改项目贷款、节能服务商或能源管理合同公司融资、买方信贷、设备融资租赁、碳金融等融资产品,创新情节发展机制预期收益抵押等担保方式,为中小民营企业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提供金融保障。
五、营造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十二)建立融资工作的协调机制。建立民营中小企业融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全市民营中小企业融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市政府相关部门与人民银行泸州中心支行、泸州银监分局、银行业金融机构等金融单位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沟通协调机制、联动机制,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服务于民营中小企业,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推进银行和民营企业之间建立“恪守信用、平等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新型银企关系。
(十三)提高金融配套服务能力。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办发〔2009〕21号)文件精神,工商、国土、房管等部门在办理贷款抵押物登记时要简化流程、提速办理、限时办结。对银行机构因借款人抵债而取得的土地、房屋等资产,在其过户或变现时,税务、工商、国土、规划、房管等部门要从简办理相关手续。国土、房管等部门要根据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创新抵押、登记方式,极力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加快发展,合理调低抵押、登记收费标准,努力提高金融服务配套水平,降低中小企业融资综合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