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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民营企业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民营企业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泸市府办发〔201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中小民营企业融资工作,缓解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对民营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一)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金融机构要针对民营中小企业“短、频、快、”信贷特点,简化中小企业贷款程序,降低贷款门槛,下放审批权限,提高贷款审批效率,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改善对民营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增强主动营销意识,以民营中小企业客户需求为导向,根据企业特点,推出灵活多样的信贷产品,满足不同企业的融资需求。要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和风险管理能力,提供循环贷款、动产抵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应收贷款质押、知识产权、股权、林权、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等其他权益抵(质)押贷款以及贸易融资、承兑汇票和票据兑现等多层次的融资产品;积极试行非全额担保和非完全抵押贷款,扩大票据业务和对优质民营企业的授信服务,探索对民营企业的信用贷款。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同业合作,稳步发展“银团贷款”、“社团贷款”业务,合理调剂信贷资源,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的保险产品。切实做好以贷款机构为第一受偿人的抵押贷款财产保险工作,降低贷款机构风险,提高贷款积极性。积极发展信用保险和短期抵押贷款保证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科学合理地确定针对中小企业的保险费率,提高保险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保险服务的积极性。对中小企业投保信用保险和贷款抵押保险给予适当保费补贴,提高中小企业参保积极性。继续落实对中小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给予保费补助政策。
  政府有关部门要与金融机构一道加强对民营中小企业信贷培育辅导,为中小企业成功融资提供服务。
  (二)积极推进银企沟通合作。市、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抓好民营中小企业项目融资、流动资金需求的调查、推介工作,积极沟通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为企业融资搭桥。要通过举办多种形式的银企对接活动,搭建银企合作平台,促进银企沟通合作。各金融机构要确保融资洽谈实现合同性签约贷款资金的按时到位,加快意向性签约资金的审贷进度,提高贷款落实到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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