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掘路工程沟槽回填质量管理的通知
(青建城字[2011]13号)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青岛市城市经济和城市建设的步伐日益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各类地下管线的需求量越来越大,掘路工程的规模和数量逐年增加。同时掘路工程的沟槽回填质量问题和由此引起的纠纷问题也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由沟槽回填质量问题引起的路面塌陷以及掘路工程施工单位与道路修复单位因责任界定而引发的矛盾时有发生,影响了道路的整体质量及使用功能。为进一步加强对市政道路的开挖管理,保证开挖修复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掘路工程沟槽回填质量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掘路工程沟槽回填压实度应满足各专业管线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同时对位于道路路基范围内的沟槽回填部分,还应满足《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对路基的压实度要求。
二、掘路工程管线的埋设深度无法满足沟槽上路基压实度及弯沉设计及规范要求的,应对管线采取加固、包封等保护措施,以保证管线的安全及回填沟槽的稳定。
三、掘路工程的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监管义务,加大对沟槽回填质量的监管力度。
1.对施工单位进场回填材料必须见证取样,检测合格后方允许用于沟槽回填。
2.对施工单位回填、夯实、试验的全过程进行旁站,并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严格控制沟槽回填的压实度检测频率,未经压实度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予验收。
4.对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部位,须进行平行检测,合格后方允许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四、掘路工程施工单位掘路时须保护好原有地下管线,并严格按照规范及设计要求进行沟槽回填。
1.加强回填材料质量控制。所用回填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回填前须由监理见证取样送至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击实试验(根据设计及规范要求采用重型或轻型击实),确定回填材料的最大干密度和最佳含水量。
2.回填过程中须控制回填材料的含水量在最佳含水量左右。在压实过程中应随时检查有无软弹、起皮、推挤、波浪及裂纹等现象,如发现上述情况,应及时采取洒水、晾晒或换填等处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