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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市建管站依据各施工企业在生产时期内完成施工产值情况,并按照施工企业规费的计取标准,经计算后予以拨付。具体计算标准和拨付方法如下:
  (一)本市及外埠参加社会保险的施工企业,其社会保障费用按以下标准计算:
  社会保障费拨付总额=项目应收社会保障费总额×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社会保障费计取标准
  社会保障费季度拨付额=社会保障费拨付总额×季度实际完成产值÷总产值
  季度拨付额不能超过限额。限额计算公式为:社会保障费实际收费额×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社会保障费计取标准。季度拨付额超过限额的部分作为待拨部分,待实际收费额增加时再拨付。
  (二)社会保障费按以下方法向施工企业拨付:
  社会保障费拨付前,施工企业应填报《季度施工产值完成情况明细表》和《季度施工产值完成情况汇总表》,报市建管站。市建管站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施工企业出据的参保缴费证明、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季度施工产值完成情况等计算社会保障费季度拨付额,并将各个施工企业社会保障费季度拨付额进行汇总,经市建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经复核后,向市建委核算中心拨款,市建委核算中心按照施工企业提供的社会保障费季度拨付额收款收据,将社会保障费直接拨付到施工企业在指定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企业应积极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市造价管理站应督促没有办理社保申报登记手续的企业及时办理社保申报登记。
  第七条 拨付和调剂补贴给施工企业的社会保障费,只能用于施工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八条 市建管站根据社会保障费结余情况和施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测算,提报调剂补贴标准和额度。经市建委、市人社局审核确定将部分结余的社会保障费有条件地进行行业调剂,补贴给我市施工企业。
  第九条 管理经费为收取社会保障费的2%,用于社会保障费征收工作经费。
  第十条 管理经费实行预算管理。每年初由市建管站编制经费预算,经市建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批准执行。
  管理经费预算确定后,市财政局按季拨付管理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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