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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开发)、施工单位:
  《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并批准发布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障费)的支出管理,保证社会保障费专款专用,维护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含农民工,下同)的社会保险权益,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0﹞66号)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障费应按照以收定支、留有积累、以丰补歉、专款专用、调剂补缺的原则支出。
  第三条 社会保障费由市建委所属的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和会计核算中心以及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有关部门共同管理。
  (一) 市建管站具体负责社会保障费的收取、拨付、检查等管理工作。
  (二)市建委会计核算中心负责社会保障费的会计核算工作,并按月将社会保障费缴入市财政专户。
  (三)市财政局有关部门负责社会保障费财政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四)市人社局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施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核定及出据参保缴费证明。
  第四条 社会保障费支出内容包括基本社会保障费用、行业调剂补贴费用、管理经费。
  第五条 社会保障费拨付对象应当是参加我市和外埠社会保险并有确认手续、财务制度健全,并具备下列条件的施工企业: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
  (二)已执行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并到市造价部门办理了规费计取标准的;
  (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已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并在指定银行开立了社会保障费专用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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