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银川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
为继续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正确引导房地产投资和消费,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部署,持续推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我市2011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上涨幅度控制在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涨幅度以内,同比增幅低于10%。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扩大住房保障面。
1、2011年开工建设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廉租住房四类保障性住房5500套。市级财政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供给。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村集体等社会经济组织建设租赁住房增加房地产市场中租赁住房的保有量。通过国有股份所占份额不同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与商品房的性质,逐步实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市场化建设方式。
2、今后五年内,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住房保障标准,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在着力解决户籍人口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将保障面逐步延伸到非户籍和引进人才、城镇化进程中的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创业人员,努力实现住有所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