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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


  (五)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未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的。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从事营运的;

  (二)将车辆交给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营运的;

  (三)疲劳驾驶的。

  第四十八条 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未按照核准的线路和站点营运,跨线营运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一)未使用普通话的;

  (二)车容车貌不整洁的;

  (三)发现遗失物未及时归还或者送交相关部门的。

  第五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使用普通话或者车容车貌不整洁的,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核定线路、站点营运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沿途、站外、旅游景区停车场内揽客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中途甩客或者倒客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货物脱落、扬撒的;

  (二)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未按照规定装置统一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在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未设置标志灯的;

  (三)超限、超载运输的;

  (四)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的。

  第五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灯和标志牌的;

  (二)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的;

  (三)利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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