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持有外省市核发的从业资格证,并在本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员,组织进行本市道路交通状况、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相关地方道路运输法规规章等专项培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市实行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制度,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安全生产、遵守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质量情况进行考核。
未从事道路运输的驾驶员不参加考核;从事道路运输驾驶活动不足6个月的,参加考核,不进行评级,但违规计分满20分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考核采用违规累计计分方式,考核周期为12个月,满分20分,从道路运输驾驶员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之日起计算。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在诚信考核周期届满后20日内,持本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到道路运输经营者注册地的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注考核等级。
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为AAA级:
1.上一个考核周期等级为AA级以上;
2.考核周期内违规累计分值为0分。
(二)具备以下条件的,为AA级:
1.未达到AAA级的考核条件;
2.上一个考核周期等级为A级以上;
3.考核周期内违规累计分值未达到10分。
(三)具备以下条件的,等级为A级:
1.未达到AA级的考核条件;
2.考核周期内违规累计分值未达到20分。
(四)考核周期内累计20分及以上的,等级为B级。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细则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违规计分达到20分的,应当在计满20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有培训资格的机构接受18个小时的培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培训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理论科目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清除计分,考核等级为B级。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按照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