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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


  (二)不得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

  (三)不得利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

  (四)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所属道路运输经营者报告,并在现场采取警示措施和应急措施,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填写行车日志。

  行车日志式样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发生一次死亡1―2人负同等责任以上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5年内不得从事道路运输驾驶活动。

  道路运输驾驶员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负同等责任以上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终身不得从事道路运输驾驶活动。

第四章 经营者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道路运输驾驶员劳动管理、安全管理、教育培训、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激励奖惩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与雇佣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档案,全面、真实记录教育培训、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行政处罚和驾驶员考核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道路运输驾驶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运营投入,为道路运输驾驶员提供必要的安全运行条件;

  (三)督促、检查安全运输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四)制订并实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按照规定配置和使用安全设施;

  (六)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信息。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培训职责:

  (一)组织道路运输驾驶员参加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

  (二)每月组织道路运输驾驶员进行至少3个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服务技能、职业道德、安全知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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