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


  (六)不得拒载、甩客和倒客;

  (七)行驶高速公路路段,不得超过实际座位数载客;

  (八)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中途停驶时,组织乘客换乘同线路其他车辆;

  (九)为老、弱、病、残、孕和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空调车在车厢内温度高于28℃时,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普通话;

  (二)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三)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绕行;

  (四)按照规定的计费标准收费并出具客票;

  (五)空车标志灯开启时,在允许停车路段不得拒载;

  (六)在机场、火车站、码头、长途汽车站、商圈等窗口地区设立的出租车站点或者划定的区域内依次排队候客;

  (七)不得在车内吸烟;

  (八)在车内面向乘客的显著位置放置服务监督卡;

  (九)按照乘客要求使用或者不使用空调、音响等车辆设备设施;

  (十)乘客租用出租汽车后,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他人;

  (十一)不得中途甩客和倒客;

  (十二)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验合格的计价器;

  (十三)对老、弱、病、残、孕、幼等乘客,应当优先供车;

  (十四)夜间行车应当开启出租汽车顶灯;

  (十五)发现遗失物的,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送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普通话,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二)按照核定线路、站点营运;

  (三)不得在沿途、站外、旅游景区停车场内揽客;

  (四)不得甩客、倒客。

  第二十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二)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按照规定装置统一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设置标志灯;

  (三)不得超限、超载运输;

  (四)不得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

  第二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灯和标志牌;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