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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49号)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从业资格管理

  第三章 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章 经营者管理职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员和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的人员。

  第三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安全行车、文明从业。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管理,明确责任、保障权益。

  第四条 本市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实行资格认定、分类管理和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依法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道路运输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驾驶活动。

  第七条 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可以申请参加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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