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物资保障
应急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协调。各级政府要制定本地区救灾物资生产、储存、调拨体系和方案。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6.4 通讯保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重视通讯与信息传递体系的建设和升级换代,充分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现代信息传输平台,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在地质灾害出现前、灾害处置过程中和灾后重建中的信息畅通。
6.5 技术保障
6.5.1 应急防治专家组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6.5.2 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结合我市实际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应用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应用研究和开发。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危险区内单位和个人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抢险救灾安全教育,提高应急机动能力,确保灾后应急抢险手段及时到位和有效。
7.2 应急演练
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及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
7.3 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落实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的相关责任,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7.4 奖惩
对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重要情况的,或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