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和民政等有关部门要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灾物资仓储,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生活救济救助;做好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做好灾民及家属的安抚工作,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
5.2 医护治疗与卫生防疫
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的组织和指导工作;负责调配医疗卫生力量,做好因灾伤病人员的后续治疗,对灾区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5.3 基础设施恢复
电力、水务、交通、建设、通信等部门尽快组织力量对受损电网、变电站、水利基础设施、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和通信基站等进行抢修,尽快恢复正常功能。
5.4 灾后重建
灾后重建由县(区)级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包括帮助灾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为灾民提供维持基本生活急需品;帮助灾区修复和重建校舍、医院;帮助灾区群众尽快恢复工农业生产和正常生活。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1.1 应急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力量及时到位。定期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地质灾害防治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提高应对各类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
6.1.2 应急队伍调动
小型地质灾害发生时,由受灾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预案调动自己的应急队伍进行处置。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发生时,按照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原则,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调动应急处置队伍。
6.2 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要把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本年度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落实应急资金,并保证足额到位。
要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地质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进财产和人身保险,完善灾后救助体系,逐步建立市场化的灾害补偿机制。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