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地质灾害(Ⅳ级):由属地县(区)政府启动县区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整个应急过程由属地县(区)政府全权负责处置。
4.4 指挥协调
4.4.1 抢险救灾
组织部队、公安、消防官兵及社会救灾队伍迅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同时组织建设、交通、水务、供电、通讯等部门迅速抢修已受损毁的各项基础设施。
4.4.2 维护秩序
组织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负责救灾物资和灾区人员、财产以及政府机关等重要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维持交通秩序,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4.4.3 卫生救护
组织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开展急救医疗工作,尽快调拨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安全监测设备;同时抓紧做好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和卫生监督工作。
4.4.4 调查监测
组织国土资源、防汛、气象等部门立即进行应急调查,监测和判断灾情、险情发展趋势,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防止发生次生灾害;根据气象、水情和汛情信息,适时进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
4.4.5 生活保障
组织民政部门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避险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妥善安排避险人员的生活,做好遇难者的善后处置等工作。
4.4.6 资金落实
组织财政部门尽快筹集和落实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组织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尽快申报应急治理项目,申请中央、省资金支持。
4.4.7 信息发布
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对灾情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确认灾害等级,并对灾害的发展趋势进行科学预测。统一向新闻单位提供灾情初步核实情况及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注意事项等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做好宣传、报导等工作。
4.5 社会动员
迅速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抗灾救灾。必要时,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投入抗灾救灾工作。
4.6 应急结束
突发地质灾害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危害基本消除,事发地政府或应急指挥部视情况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救济救灾